第一章 总则
1.目的:为规范考试流程,科学评估特殊教育学生学业发展,兼顾个体差异,促进教育公平。
2.依据: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
3.原则:尊重差异、多元评价、过程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第二章 考试组织
1.考试类型
定期考试:期中、期末考试(视学生能力调整频次)。
个性化测评:针对智力障碍、自闭症等学生,采用动态评估或档案袋评价。
康复考核:针对康复学生进行康复训练课程的专项测评。
2.命题要求
课程本位:以课程学习内容为依据进行命题。
不同层次:根据学生IEP(个别化教育计划)设置A(基础)、B(发展)、C(拓展)不同层次命题。
形式多样:听说、实操、图片选择等替代性评估方式。
第三章 考试实施
1.时间
每学期1次期中考试(评估)、1次期末考试(评估),各部门分别进行。单元小测由教师自主安排,不强制统一。
2.形式
视力障碍:盲文试卷分科考试
听力障碍:试卷分科考试
智力障碍低年级:评估档案
智力障碍高年级:试卷分科考试
康复部:评估档案
第四章 评分与反馈
1.评分方式
等级制(优秀/良好/达标/待达标)或描述性评语。
重度障碍学生采用“目标达成度”评估。
2.成绩反馈
考试结束教师进行汇总分析,向教务处提供学生的考试表现、进步说明、建议。
第五章 特殊情形处理
1.重度障碍学生可免试,改为日常观察评估。
2.情绪行为问题学生可申请单独考场或暂停考试。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1.教务处定期检查考试适应性措施落实情况。
2.学生应遵守考场秩序,允许使用辅助工具。
3.教师按要求制定试卷完成考试,落实适应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