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亳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报校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具体要求如下:
1.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2.原则上不允许乘坐火车软席(软卧、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飞机。
3.出差人员乘坐汽车的,应当从车站乘车,取得正式发票。原则上不允许自带车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乘车前往的,应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报校领导同意,按城间汽车票价费用报销,不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贴。
4.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的,从当日晚8点至次日晨7点乘车6个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硬卧。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应当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入住,住宿费限额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三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不另行补助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租赁车辆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票、住宿费发票、批示文件等凭证。住宿费按规定必须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第二十一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或租赁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开具会务费的,一律不报销伙食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执行的出差发生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