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思想,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制与学分
第一条 学制: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学分制教学管理实行弹性学制。
第二条 学分要求:具体学分要求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修满规定学分可以获得安徽省教育厅验印的职业中专毕业证书。
第三条 提前达到毕业总学分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待教育局核发毕业证书后再回校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设置
第四条 根据《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方案》,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必修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
第五条 必修课
1.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与法律、心理健康、创业培训与就业指导)、文化课(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课(音乐、美术)及其他选修公共课程。
2.专业必修课是指体现各专业特点的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基础平台加专门化方向的课程结构,设置专业技能课程。
3.必修课采用班级授课制,学分占总学分的80%左右。
第六条 选修课
选修课包括:专业艺术类、专业前景发展类、现代前沿技术类、技术管理类等方面的课程。一般占总学分的15%左右。
第三章 奖励学分
第七条 技能证书奖励学分:指学生考取的各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操作技能等级证书(含上岗证)。
第八条 各类获奖学分标准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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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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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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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
大赛
与
文明
风采
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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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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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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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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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内所有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同类项目,按最高等级学分计算,不累计加分。
2.技能大赛、文明风采大赛是指由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
3.国家级职业资格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技能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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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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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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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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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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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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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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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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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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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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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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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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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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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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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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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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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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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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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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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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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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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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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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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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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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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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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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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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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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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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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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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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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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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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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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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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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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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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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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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军训、社会实践、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活动,以1周为1学分,共5学分。
第十条 重大贡献学分:凡学生在校期间做出重大贡献,引起社会关注,为学校增添荣誉、扩大声誉,按贡献大小计算,每次可获1—2个学分,具体由政教处考核统计。
上述奖励学分计该项目的最高学分,相同项目的学分不予累计。
第四章 学分的计算
第十一条 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教学计划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各门课程的学分=周课时数。
2.顶岗实习一般按每周30学时计算。一周为1学分,共18分。
第十二条 各学科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分。每学期各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构成。
1.总评成绩=过程考核成绩×30%+期中考试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40%。
2.每学期安排一次考试的科目,总评成绩=过程考核成绩×40%+考试成绩×60%。
第十三条 每学期各个课程总评成绩折算学分规则如下:
1.总评成绩<60分,该课程的学分为0分。
2.60分≤总评成绩≤85分,该课程的学分为标准学分。
3.总评成绩≥86分,该课程的学分为标准学分的120%。
4.学期总评成绩小于60分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可取得基本学分。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的考核由班任负责,成绩折算学分规则如下:
1、总评成绩≤59分,学分为0分。
2、60分≤总评成绩,学分为5分。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总学分为一学期内各课程的所得学分、思想品德、各种奖励学分之和。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和免修
第十六条 选修课从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中选择,30人以上可单独组班。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业余进修已经掌握了某门课程的内容可提出免修申请,经过学校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允许免修,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学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必修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工学交替,停学就业期间可以申请课程免修。学生应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由学校研究批准。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 平时成绩依据学生出勤、课堂纪律、作业以及学习态度等多方面因素,由任课老师评定。其中学生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课堂纪律极差、学习态度不端正,且屡教不改者,平时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二十条 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在20分以下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再次重修。
第二十一条 若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在时间上发生冲突,学生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部分选修,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后才能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 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及格或重修后补考及格者,在学生成绩册中记录不及格次数及补考或重修后的实的成绩,并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病假须有市级医院证明),经同意后才能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须在本课程考试的一周内凭病假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但任意选修课不得缓考。缓考课程按考核时的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须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