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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第十八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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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MB0U87449T/202401-00007 组配分类: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亳州市第十八中学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十八中教职工考勤暨请假条例(修订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4 发布日期: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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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亳州市第十八中学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十八中教职工考勤暨请假条例(修订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4
发布日期: 2024-01-04
《亳州十八中教职工考勤暨请假条例(修订案)》
发布时间:2024-01-04 16:41 信息来源:亳州市第十八中学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亳州十八中教职工考勤暨请假条例(修订案)》的通知

 

各处室,各年级办:

《亳州十八中教职工考勤暨请假条例(修订案)》经亳州市第十八中学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第十八中学  

                                                                                                                                                                                                                            2024年1月4日

 

亳州十八中教职工考勤暨请假条例

(修订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体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更好地稳定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校全体教职工必须坚守岗位,保证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全体教职工均系学校考勤对象,办公室负责学校考勤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二、教师由教务处会同各年级办负责考勤,班主任由政教处负责考勤,教研(备课)组长由教科研中心负责考勤,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教职工例会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各处室要按照权限职责对考勤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考勤办法,对考勤对象从严按时考勤,并把考勤结果于月底报办公室汇总存档。

三、因事、因病请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条要写明请假理由及起止日期,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请假人需待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办理请假手续的,可请人代为办理。病假需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有权对其病况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四、请假手续的审批

1.请假手续审批程序:教师,年级办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教辅人员,处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2.请假手续审批权限:请假条一般情况下先由所在年级办负责人签字,报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批,一天(含一天)以内由分管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一周以内须由主要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由校党委会议研究批准;二周以上由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批准。请婚假、产假者须凭身份证、结婚证(其中产假还须凭准生证),先到学校工会备案后方可审批。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3.请假手续的归存:请假经批准后,请假者将请假条一联交主管处室保管,另一联报办公室存档。请假者也可通过企业微信申请办理电子请假手续,审批后抄送给相应处室存档。

五、请假类型及时限

1.婚假: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享受。

2.产假: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享受。

3.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丧假一周;配偶,丧假为两周。

4.事假:一年最多累计不超过15天。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规定如下: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以上具体由会计室进行核算。

5.病假:教职工请病假,必须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不予准许。

1)教职工因病住院治疗的,学校可根据病人实际情况,批准其假期时限。

2)教职工因病确需在家休养的,学校可根据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结合实际情况,批准其假期时限。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必须专心治病、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凡有借治病休养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可按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规定如下: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③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④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⑤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以上具体由会计室进行核算。

6.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学校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经学校批准同意,公假期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六、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应办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未批准)擅自离岗或逾期未办续假手续(或未批准)、逾期不归者以旷工(旷课)论处。

七、教职工每年请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除外)超过三个月的,当年不得评模、评优、职务晋升。

八、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准私自调课,否则以旷工论处。教师旷工(包括旷课、旷会)一节(次)扣除100元,行管教辅人员旷工一晌扣除100元;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扣除本人本年度绩效工资考核总额的十分之一,且当年不得评优晋级、晋升教师职务。

九、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党委会。

十、本条例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条例废除。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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