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市教育局 > 清单公开
索引号: 113416007711177331/202403-00059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亳州市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1 发布日期: 2024-03-21
索引号: 113416007711177331/202403-00059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亳州市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1
发布日期: 2024-03-21
亳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发布时间:2024-03-21 17:19 信息来源:亳州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5.《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二、承办机构

亳州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民办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市域内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学校筹设审批。

五、申报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报告(原件);

2.资产证明(原件);

3.申办报告(原件)。

六、服务流程

第一步:提出申请;

第二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步:市教育局审核材料;

第四步: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第五步:市教育局作出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第六步,送达;

第七步,归档。

七、承诺办结期限

30个工作日。

八、办理科室、咨询电话

亳州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电话:0558—5125299。

Copyright©2023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1626号
主办单位:中共亳州市委教育工委 亳州市教育局 值班电话:5125009(白天);5125118(夜间)
  网站标识码:3416000021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3416020200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