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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711177331/202401-00039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亳州市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教育局权责清单分表(2023年)(其他权力类—依据、条件、程序)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4 发布日期: 2024-01-24
索引号: 113416007711177331/202401-00039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亳州市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教育局权责清单分表(2023年)(其他权力类—依据、条件、程序)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4
发布日期: 2024-01-24
亳州市教育局权责清单分表(2023年)(其他权力类—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时间:2024-01-24 11:21 信息来源:亳州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受理教师申诉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做出决定;办理结果:做出最终决定,并将处理意见直接书面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2 其他权力 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核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第7项“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下放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董事会(理事会)接受捐赠后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责任:市教育局受理审核,并提交上级部门审核通过。
3.决定责任:市教育局受理研究同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民办学校制定招生简章和广告;
2.由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3.存档备查。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因审查不严,对不具备相关要求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的;
(5)在审核备案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1)受理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因审查不严,对不具备相关要求的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备案的;
(5)在审核备案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实施责任
1、制定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处罚措施。


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监督电话 0558—512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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