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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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告知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准许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行政许可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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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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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8.《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
10.《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11.《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监管〔2023〕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告知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准许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行政许可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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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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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一)受理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二)审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三)送达责任: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五)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五十五、五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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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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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1.认定公告发布。省教育厅根据认定计划发布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市县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发布公告中的时间要求在教师资格认定系统(教育部)设置相应的时间段,申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相应材料;3.申请人员按市县教育局发布认定公告中的时间段进行体检和现场确认;
4.市县教育局相关人员审核申请人员网报材料、体检情况及有无犯罪记录,条件符合认定标准给予通过;
5.市县教育局公示拟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无异议后形成认定通过的正式文件;
6.打印证书并通知认定通过人员领取证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申请人员认定通过;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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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58—5125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