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原考勤制度修订如下:
一、请假类别及期限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二)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三)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学校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四)婚假:教职工结婚后凭结婚证提出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假为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的节假日)。
(五)产假:1、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申请产假。未达晚育年龄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90天。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50天。2.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3.护理假期: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给予护理假20天。4.妇女引流产假期:妇女流产15天假,引产42天假,上环2天假,取环1天假。男扎3天假,女扎21天假。5.假期计算:产假(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自离岗之日起计算。6.早婚早育:早婚、早育者婚假产假按事假处理。(依据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六)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进行。若非节假日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七)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或子女)死亡时,丧假一周。
二、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教职工需要请假时,一般情况下必须事先按照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并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电话请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因公、因事、因病请假的,不超过1天由处室主任审批,3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一周以内的由校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由校领导班子研究审批,处室以上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校长请假由教育局审批。兼课处室领导请假需提前报教务处主任审批,以便教务处安排工作。
(三)请假手续须在处室作好登记并上报办公室备案,年终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办公室每月统计交总务处,按规定核减工资或补贴。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由学校存档备查。
三、请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一)病假生活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③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上述①②③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5%。
4.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6.病假期间如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8.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相应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9.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10.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二)事假生活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的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3.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放午餐补贴。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以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和皖人发〔1997〕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婚假、产假、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四)婚假不请假且为晚婚者在原有课时补贴基础上再补助二周课时补贴,提前上班者,按提前上班时间课补加倍;产假提前上班者,产假期间内提前上班的时间课补加倍。
(五)在职脱产进修培训超过三个月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旷工界定和处罚
(一)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工。
(二)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以旷工处理。
(三)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四)不参加例会、备课组活动及其他全校性统一活动,一次按旷工一天论处。对旷工的教职工,旷工一次(天)除扣发当天工资之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五)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津贴等)。学校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